6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本专项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 30%、45%、60%、60%控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区域支持政策,切实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编辑:徐冰冰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