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从事露天焚烧塑料、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功能的,应当设立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既有商业设施通过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可以设置餐饮项目。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对可设置餐饮功能予以标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单位从事同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
(二)委托从事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从事同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船舶进入港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乱鸣声号。
建筑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作业时间等要求。工地因特殊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考、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特殊期间,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从事产生干扰正常生活的噪声污染的货物装卸、室内装修、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居民公告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场所、施工内容和期限、施工污染防治措施、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因特殊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经批准的延长作业证明及作业期限。
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书面公示住宅周边可能对本住宅居民的环境影响情况。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设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处置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并可以根据处置能力开展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疫情期间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中高风险地入穗交通工具(设施)内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应当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消毒包装后,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单独收运和处置。临时设立的检测采样点、检测机构(场所)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收运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类型区域、不同光源或者照明设施制定控制性指引。
道路照明、交通道路监控、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等应当符合相关照明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入驻工业园区。除在安全生产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的印染、电镀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入驻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建立园区企业环境档案,对园区内企业排放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园区内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生态环境、水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排放监管,检查园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港区、码头、装卸站应当建设船舶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二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鼓励靠泊时长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船舶使用岸电。鼓励珠江游、水上巴士经营者使用环保节能船舶,并在当日营业时间开始之前、结束之后等非营运时间使用岸电。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清洁能源。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等设施建设,设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助资金。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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