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2020年4月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今年9月19日对外公布正式的《武汉市供水条例》,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简述了供水条例的几处亮点,并附上全文。
《武汉市供水条例》整体的内容较为全面,各方权责划分清晰,对重点方面的资金问题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通过与其他地方的供水条例相对比,其在农村供水、水质监测与监督、工程项目接入、用户欠费、消防栓等方面的规定或许能为供水同行提供一些启发:
(1) 对农村供水的建设、后期运维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尤其是在建设和运维资金方面凸显了财政支持的重要性。将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公益性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写明能延伸至农村地区的公共供水设施要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建设;政府需对农村供水设施建设予以财政性资金支持,并要求相关区政府设立农村供水设施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水价实行两部制。
(2) 完善了水质监测管理与监督体系,明晰各方权责,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全方位确保水质安全。除了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或水质监督职责外,还明确提出公众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查询饮用水水质情况,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得城市供水过程更加透明化。
(3) 提升工程项目供水接入方面的政务互通,做到提前规划,能有效避免后续时间和人力的浪费,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将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等信息数据推送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供水接入条件进行评估。满足接入条件的,提前铺设管道至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边界,不满足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技术方案。
(4) 以催缴次数为依据,明确收取违约金和欠费中止供水的启动标准,更具实际指导意义。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二次以上,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中止供水,中止供水应当提前通知用户。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恢复供水。
(5) 明确了公共消防栓的建设维护职责,并强调了政府应作为付费方。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运维由供水单位负责,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消防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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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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