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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禁擅自发布水质信息条款应废止

时间:2011-09-01 14:52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谷林 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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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供水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但其中关于禁止擅自发布水质信息的争议并未散去。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再就此作出回应。作为此话题系列报道第2篇,本文认为,以堵代疏,早已被历史证明结果,更不能是掩盖自己“行为不力”的遮羞布,作为新时代的公共管理,信息公开是政府不可回避的义务。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按照规定,新的《四川省供水管理条例》今天正式施行,其中关于“擅自发布水质信息将可能遭遇罚款”的条文也同时生效。

  可这样的规定究竟带给了公众什么?

  大河网秦耕署名文章对此提出自己的质疑:禁止“擅自发布”的理由和出台条例的依据是什么?供水水质好,自然不怕他人“擅自发布”,条例所要禁止的,肯定是出了问题的供水水质。

  他认为,这还不是条例负面效应的全部,也不是关键。条例发布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一个“防”字,即预防因水质问题引发麻烦,包括恐慌、骚乱等。但报道中的条例首先防的,不是首先防止供水水质出现问题,而是首先要防走漏风声的人和渠道。

  其实这种处理方式,从古至今,大家并不少见。

  同时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采取“防”与“捂”的方式,很多时候,也许在一时一刻,掩盖了相关政府的责任,实现所谓的和谐,但从事后的效果,以及长远来看,这一方法,不但于事无补,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不但“防”与“捂”者遭遇历史的耻笑,这一做法,也从根本上对立了官民关系,动摇了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信息应该及时公开

  现代公民社会,无论从以人为本,还是建立和谐的官民关系的要求出发,公共信息公开都成为一个必然选择。为了防止政府机构以各种托词不履行政府公开信息义务,2008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实利益等四项内容的,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其中第九条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据中国水网记者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及其他省市的供水条例均做出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检测水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质污染事件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合理规定需要被废止

  济邦咨询董事长张燎就此对中国水网记者说,2010年,曾有公民因《关于调整春运期间旅客退票、改签有关办法的通知》中 “开车前6小时不退票” 的不合理规定而状告“铁道部”。“如果一个条例法规站不住脚,公民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推翻它。”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在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也同样表示,供水服务是一项公众服务,水质关系到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是公众服务,都需要接受监督。

  傅涛博士指出,目前国内的水质情况并不乐观,距离106项国标的大限日益接近,因此更需要动员民众监督,而不是剥夺民众的权利。

  “四川政府人员提出的‘散布成都市水质不合格消息引起民众恐慌’事件,是完全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水质不达标导致民众恐慌是正常的,政府一味的隐瞒就是欺骗。”傅涛博士指出,这类不合理的条例,是需要废止的。

      相关链接

部分省市供水条例对比(中国水网整理)

编辑: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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