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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6亿元+四种运营方式!安徽省当涂县城区污水综合治理PPP项目开始资格预审

时间:2021-12-17 14:0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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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水网从E20环境平台标讯采集系统E标通获悉,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城区污水综合治理PPP项目开始资格预审。

当涂县城区污水综合治理PPP项目预算金额为159225.28万元,包括新建和改扩建两部分内容。

存量部分,包含当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座(1.5万t/d),污水泵站8座,分别为长塘钢铁厂泵站、粮食局大院泵站、青莲路合流泵站、天井街合流泵站、姑孰新区泵站、提署路污水泵站、太平府路北端污水泵站、太平府路南端污水泵站,及主城区污水/雨水管网约171.96km。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共计约113.73km,其中,主城区雨水管网改造25.82km、新建雨水管网0.38km,污水管网开挖修复50.78km,新建19.55km;经开区雨水管网改造3.84km,污水管网修复13.36km。合流泵站改造共计5座,分别为天井街泵站、粮食局泵站、钢铁厂泵站、青莲路泵站、姑孰新城泵站。

新建部分,具体工程内容包括内源(水系)污染治理23.31km及智慧水务工程两项建设内容。其中,内源(水系)污染治理23.31km包含西护城河、粮食局水塘、长塘等25条河道的水系整治及生态整治工程;智慧水务工程包含城市排污监测、软件系统、基础设备三项内容。

本项目拥有四种运作方式,具体如下:

1) 对于不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当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提署路污水泵站、太平府路北端污水泵站、太平府路南端污水泵站,仅将其运营权转让给项目公司,从而纳入合作范围,但资产所有权不发生任何变动,因此,可采用PPP模式下“转让-运营-移交(TOT)”的运作方式;

2) 存量资产中的天井街泵站、粮食局泵站、钢铁厂泵站、青莲路泵站、姑孰新城泵站及主城区污水管网部分(含合流管网),在将运营权转让给项目公司后,后续需进行泵站的改扩建及主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但资产所有权不发生任何变动,因此,可采用PPP模式下“改建-运营-移交(ROT)”的运作方式;

3) 经开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中涉及的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未纳入经营权转让的资产,采用委托运营(O&M)的运作方式;

4) 内源(水系)污染治理工程、智慧水务工程在后期项目投资建设环节存在较大的资金筹措需求,且期满后需将项目资产设施交回政府方,因此,可采用PPP模式下“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

项目整体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采用O&M运作方式的子项除外)。其中,存量污水处理厂、提署路污水泵站、太平府路北端污水泵站、太平府路南端污水泵站部分无建设期,双方完成存量资产转让后,即可进入运营期,合作期限均为运营期;长塘钢铁厂泵站、粮食局大院泵站、青莲路合流泵站、天井街合流泵站、姑孰新区泵站以及主城区雨污分流改造的内容,其建设期不超过3.5年,剩余期限为运营期;经开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中涉及的雨水管网、污水管网采用委托运营(O&M)的运作方式,合作期为8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内源(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及智慧水务工程的建设期为3.5年,剩余期限为运营期,县住建局书面同意某子项开始正式运营后即进入运营期。

附: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人(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1.2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依法免税、不需要或暂未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财务要求

申请人须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5.0亿元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该申请人出具的有效授信证明或初步合作意向书或贷款意向书或融资意向书为准。(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可为联合体各成员融资额度的总额)

3.2业绩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具有处理规模不低于1万吨/天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或总投资7.5亿元以上的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投资或设计或建设或运营业绩(提供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满足要求即可;若投资业绩归属申请人的控股子公司,须同时提供股权关系证明(控股比例须大于50%)。

3.3资质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1)工程设计单位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若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完成资质变更,则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即可;

B.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及以上和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工程施工单位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若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完成资质变更,则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即可;并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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