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深入实施自然岸线生态修复。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岸线功能分区管控,严格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提高岸线利用效率。保护自然岸线,结合河道整治等工程推进实施河湖岸线修复,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深化美丽岸线建设。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强长江中下游崩岸治理。(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二十二)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
推进横断山区、长江上中游岩溶地区、大巴山、武陵山区、三峡库区、鄱阳湖洞庭湖等河湖湿地、大别山-黄山、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实施贵州武陵山区、安徽巢湖流域等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持续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不断提高综合治理效益。(水利部负责)
(二十三)加强重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加强太湖、巢湖、滇池等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开展太湖、丹江口、洞庭湖、鄱阳湖、洱海、洪湖等重要湖库综合治理。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分清行政区域责任,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四)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推进若尔盖等国家公园创建,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推进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开展鹤类、鹳类等重点水鸟类群冬季同步监测,推动建设一批濒危野生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地定期开展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切实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监督,全面提升保护成效。(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等参与)
四、着力提升水资源保障程度
(二十五)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缺水地区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二十六)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
出台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和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推动限期退出类电站按要求完成退出,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逐站落实生态流量。鼓励和引导沿江省(市)再创建一批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二十七)切实保障基本生态流量(水位)。
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加强生态流量(水位)监管,完善生态流量(水位)监测体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管控,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管理,科学精细开展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防洪抗旱、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建立健全三峡水库生态调度长效机制。到2025年年底,生态流量(水位)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湖泊生态水位得到有效维持。(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三峡集团等参与)
五、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
(二十八)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印发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勘界定标,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严格用途管控,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参与)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利用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各地监管平台(能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
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三线一单”实施成效评估。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优化调整具体水域功能定位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
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专项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加强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主体责任,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研究完善农药、电镀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管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监管,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生态环境部牵头,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三十一)防范化解沿江环境风险。
推广以“空间换时间”的“南阳实践”经验,以嘉陵江、汉江、湘江等流域为重点,编制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建立完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应急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完善长江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地区灾害综合风险会商机制。建立灾害风险信息数据库,开展长江流域重大减灾能力评估,分级分类编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加大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开展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等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气象局、林草局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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