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引导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深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聚化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环保装备制造规范企业,组织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质量评价。建立一批国家级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推动建设国家水生态安全与健康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加快补齐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落后化工产能跨区域转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推动重点地区沿江1公里内化工企业搬改关。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引导搬迁改造企业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落实印染、粘胶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铅蓄电池等行业规范条件,推动沿江企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参与)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着力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分解落实相关任务。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四)强化法治与标准保障。
加强长江保护法宣传工作,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追究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指导有关地方制定差别化的流域性环境标准和行业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设置过渡期,分阶段逐步加严,引导相关行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五)健全资金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积极支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持续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等重点工作。加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力度,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发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作用。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支持力度。(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支持长江流域上下游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果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倾斜。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技支撑。
开展科技专项攻关,实施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重点专项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项目。重点突破湖库生态系统失衡与水华暴发机理、汛期面源污染行政区域责任界定、城市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开放水域水生植被恢复、典型工业废水和高盐废水安全近零排放处理与资源化、流域面源污染防控等技术难点。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研究。组织实施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深入典型城市一线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和技术帮扶。加强已研发技术产品的集成示范,完善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长江保护修复相关科研活动的支持。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引导有关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严格监督执法。
继续拍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紧盯警示片披露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开展现场检查盯办,强化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问题系统整改,严肃查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矿山安监局、中央广电总台等参与)
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组织专项督察。(生态环境部负责)
持续深化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加强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提升跨部门、跨地区执法能力。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协助巡护队伍建设,提升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暗访检查。(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等参与)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活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严格查处非法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破坏水生态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深化推进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和打击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牵头,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依法审理各类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长江流域检察办案跨区域协作,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追究违法主体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推进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质控和应急平台(一期)建设,加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选取重点水域,开展新污染物、污染物通量、生物毒性监测试点。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掌握长江水生态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重要江河湖库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监测,积极做好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共享。(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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