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违法设置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不得制定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主体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
详情如下:
征求意见稿指出,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限制市场准入、退出内容的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审批程序;
(二)违法设置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主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四)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
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主体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主体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
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从事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主体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主体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反垄断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推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ongshen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反馈意见”字样。
3. 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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