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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20 09:50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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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

(一)加大纵向补偿力度。结合中央财政对我省转移支付情况,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生态补偿支持力度不减。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和激励约束措施,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加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发展

(二)突出纵向补偿重点。对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考虑当地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落实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根据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保护补偿力度。逐步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

(三)改进纵向补偿办法。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差异化补偿。适时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地区给予补偿,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

(四)完善横向补偿机制。加强市级统筹力度,健全完善省内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推动建立省际间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补偿方式,鼓励市、县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补偿,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四、加快构建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

(一)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对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给予合理补偿。扎实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工作。

(二)推动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在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下,贯彻落实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环境权益交易试点。完善水权配置,合理确定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展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明确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利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取水权人在节约使用水资源基础上有偿转让取水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在生态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推动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政策出台。落实好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国家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积极推动我省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三)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推广碳排放权、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支持长春市等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依托核心企业创新授信机制,鼓励支持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促进环保装备制造、环境服务、资源循环利用等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保险,积极推行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四)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引导发展人参、食药用菌等特色优势产业、扩大绿色产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农业,主推粮牧结合、发酵还田、种养结合的循环农业。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试点建设,鼓励各地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多元化场景,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五、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森林、耕地、草原、湿地等方面法律法规,推动生态保护补偿依法合规开展。明确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范围、方式等。加快黑土地保护等地方法规规章的制修订进程。加强执法检查,强化法治宣传,营造依法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法治氛围。

(二)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建立健全要素齐全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全省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推动开展全省生态质量监测评估。建立生态环境统计监测体系,发布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数据信息。推进森林、湿地、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监测评价。

(三)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探索对预算支出开展生态环保方面的评估。落实国家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发展。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补偿制度。积极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广和地理标识农产品认证等相关工作。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有效防控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依法对因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六、落实生态保护工作责任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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