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鄂州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显示,2023年6月19日,市水政监察支队接到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通知,对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雨台山水厂2021年度超出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雨台山水厂在2021年度批复取水许可证总量3540万吨/年的基础上超出取水量906万吨,雨台山水厂厂长柯正表示2021年因为疫情很多人都封闭在家里,所以居民用水量增加。最终调查认定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雨台山水厂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超出取水许可证取水量906万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30000元的处罚。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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