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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2023-12-28 16:12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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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资金安排方式、绩效目标等。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做好项目审查,切实避免出现重复支持的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当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于每月5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确实无法按原投资计划实施、需在本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存在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调减、专项投资有结余等问题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抓好项目建设,落实建管责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实施内容、实施周期等,要确保项目落地见效。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选派项目监管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将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监管,深化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对于填报不准确的数据应及时反馈项目单位,督促其作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地方,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照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开展整改,并在一定时期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或者暂停其申报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违规审批造成项目未开工或超期未完工的,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造成资金长期闲置和无法发挥效益的;

(五)所申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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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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