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3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公布后,引起行业的广泛热议。为此,E20研究院进行深度解读。
01打开再生水市场的三大难点怎么破?
E20研究院水业研究中心表示,文件中对非常规水源利用提出了明确的引领性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这与前期水利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方案》文件中提出的要求一致。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文件中明确了对再生水利用的要求,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上述文件也是该文件的“污水资源化1+N”体系性文件。
众所周知,再生水是非常规水源利用及污水资源化的重要方向,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一些堵点尚未打通,因而在政策性要求与市场落地间仍存鸿沟。
统筹性规划的缺失是区域系统性推动再生水的重要阻因。当前仅有部分城市编制了市级统筹性的再生水规划,大部分仍处于厂级的试点性项目,再生水利用率的整体提升,需要从市级规划层面,将污水厂尾水、工业企业用水、市政用水、居民回用以及景观用水等进行统筹规划,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这其中还关联到城市的整体产业规划等,且其中既要有财政的支持,又要有政府的强制性,还要注重市场化的可持续性。
政策落地成效有待观察。水资源统一配置及未合理使用非常规水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等政策性要求均对再生水利用市场起到了正向推动作用,但由于多种外在因素的干扰,政策落地仍需时日,在新鲜水源的综合优势高于再生水的情况下,再生水的回用推广较为困难。此外,在2021年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文件中提到的25%回用率的考核标准对于不同区域推行情况会有所差异,两者叠加下,再生水的市场化落地未来或将会“一城一策”。
机制的不完善致使项目落地困难。此处的机制更多的是指水权问题,污水厂尾水的支配权的取得需要有明确的机制性文件予以支撑。一方面可以满足项目的合规性要求,另一方面对项目的落地给与了明确的商业模式。
02超定额累进加价或成水价改革重点计量及漏损治理服务市场或迎利好?
E20研究院供水研究中心分析,《条例》的出台为地方政府推动各地用水节水相关政策落地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撑,地方政府在施行监管职责时有法可依。《条例》的出台是从法律层面上再一次强调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四水四定”原则,细化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要求,同时也为《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政策规划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其实早些年前有些地区便已经将节水要求融入到地方条例之中,形成地方城市用水节水条例,这次《条例》的出台也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指明了方向。
超定额累进加价或成水价改革重点,“定额”作为高频词出现16次。《条例》中明确提到“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其他的点都在之前的相关政策中反复被提及过,不过这次是头回把“用水定额”摆在这样一个重要的位置。并且明确提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用水定额标准。
虽然各地已经纷纷出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多的是执行超计划加价,超定额虽然在管理精细度上有显著优势,但是在执行层面确困难重重。希望《条例》的出台能有效促进这一现状的改善,敦促各地区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有效落地。
《条例》再次强调“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这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该要求的强制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供水企业提升自身漏损控制水平,提升城市供水运营效率。但是各地水司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一些镇级小型水司而言,实现严格的漏损控制目标仍然任重而道远。
计量及漏损治理服务市场或迎利好,但仍需理智看待。《条例》强化了对用水计量的要求,明确了政府、供水企业和用户各方在用水计量和漏损管理等节水重点举措中的相应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计量及漏损治理服务相关市场的发展,但政策法规的落地执行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期,在市场端的反映或许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供水量减少、成本与价格倒挂、未来计划投资压力大等问题,或许会压缩其在计量和漏损管理方面的投入。对于供应商企业而言,帮助供水企业解决资金方面的难点有助于刺激市场释放需求,例如,水表企业与供水企业之间可以探索租赁使用、到期表具回收等新的合作模式。
《条例》强调了用水企业节水管理的重要性,也给了供水企业扩展延伸服务的机会。长期来看,建立数据驱动的管理模式,有助于供水企业实现节水目标,从用水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水资源综合管理平台的建立到节水的社会化教育都需要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的手段得以实现,但这需要巨大的资源投入,需要把握好投入与收益的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已有水司完成用水数据的资产入表、数据产品交易的工作,或可从这一角度减轻供水企业,甚至是用水企业的资金压力。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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