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升易腐垃圾处理能力。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制定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产物还林还田应用标准,探索与农村秸秆等农林废弃物协同处置模式。(省建设厅)
(三)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
1.持续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建筑垃圾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统筹消纳。拓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渠道,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2.持续优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原则,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布局,鼓励污泥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资源化利用。新建污水处理厂需同步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到202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5%。(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3.强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按照“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原料无害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各市高标准建设1个以上标准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分拣中心。积极探索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动力电池等新型废弃物回收与资源化利用途径。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弃大件家具等专业型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依托现有国家和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不断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主要再生资源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杭州、宁波、嘉兴等国家重点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
4.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联单制度。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分拣平台建设,到2025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大力推广使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装备、产品,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完成台州市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四)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
1.完善危废医废收集转运体系。遵循就近处置原则,从严控制危险废物跨省处置。完善“小箱进大箱”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全面实施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确保各类医疗废物应收尽收。探索建立城市建成区内特定危险废物运输通行路线备案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
2.优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结构。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原则上不再新建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改建焚烧设施应充分论证。除服务于省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再新(扩)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审慎建设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按危险废物类别,合理确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填埋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3.提升焚烧灰渣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能力。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理焚烧灰渣,稳步推进高温熔融、高温烧结和低温热分解等新处理技术研究。加快提升杭州市、金华市和衢州市等现有水泥窑设施协同处理焚烧灰渣的能力,推动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和台州市等建设水洗预处理、高温熔融、低温热分解或高温烧结处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4.健全区域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各级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常态化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危险废物处置安全。(省生态环境厅)
5.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推动国家级和省级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建设。鼓励区域处置中心与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相结合,推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集聚。到2025年,完成1个以上国家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建设,积极谋划建设省级处置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五)提升区域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水平
1.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低碳水平。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预留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空间。推动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推进企业内、园区内、产业间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绿色低碳环境基础设施标杆。(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2.推动设施协同处置一体化。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推动“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市政污泥”“焚烧灰渣+水泥窑”协同处置,拓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渠道,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能力
1.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动态项目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负责相关领域项目谋划、入库、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库采取滚动实施、动态调整方式,形成竣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推进机制。(省发展改革委)
2.常态化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年度评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入库项目建设情况、实施进展、投资完成情况等评估,确保项目按期有序实施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设施体系建设
突出规划先行,充分衔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级层面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编制,各设区市开展设区市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
(二)加强要素支撑保障
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以及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强化省市县联动,强化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协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工作。
编辑:王媛媛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