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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审议通过

时间:2005-11-0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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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华主持召开第二十次局务会议
审议并通过《“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10月27日主持召开第二十次局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建议)》和《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会议通报了国务院任免事项,任命吴晓青同志为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免去汪纪戎同志环保总局副局长职务。吴晓青副局长分管科技司、生态司,张力军副局长分管污控司、环监局和机关服务局。
会议认为,“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环境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成就,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但是,环境法规建设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十一五”期间,环保部门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填补环境保护法规空白,加快制定配套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适时修订法律法规,为履行国际环境条约需要配套制定的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工作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并积极支持、指导和推动地方环境立法。为了保障立法工作的顺利进展,环保部门应加大立法经费投入,保障立法工作进度和质量;重视立法前期基础性研究工作,为立法工作提供坚实的科研和技术支撑;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机制;建立环保立法的专家库,充分利用不同立法形式,综合采取多种立法方法,分层次推进环保立法工作。为更好地完成立法工作目标,环保部门要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突出环保部门的政府职能,注重调研,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多依靠环保专家等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同时保证法制研究经费。
会议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在我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可持续发展、有效预防新建项目的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级审批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本次修订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作用,更有效地预防新建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
会议认为,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以保护公民和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与受理、评估与听证、审查与决定、时限要求、信息公开等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环保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便民和高效。
(中国环境报 记者 徐琦)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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