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执政落实到企业,就是要依法治企,落实到供水企业,就是要依法治水、依法供水。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供水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如果不知法,不懂法,不依法管理,不依法经营,不依法维权,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依法定性,站稳牢固的市场地位。
《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中明确:“市政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由此可见,城市供水企业的性质之重要,地位之关键。
二、依法管理,创造良好的治企理念。
目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等等,各项工作几乎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比如企业生产、经营、环保、安全、质量、财务、会计、计量、劳资、营销、统计、档案、建设、施工等,为依法管理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管理千头万绪,企业要生存发展,依法办事是根本,是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基本标准。当然,首先要作好人的工作,一是普遍强化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通过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的学习,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依法治企落到实处;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签订集体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三是签订劳动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依法经营,争取宽松的市场环境。
(一)贯彻新《公司法》,组建法人治理结构。严格依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实现政企分开,处理好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法律协调工作。同时要尤其注意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删掉了原第二章第三节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这充分说明,政府对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行业的逐日放开,但必须加强监管力度。在此基础上,企业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决策机制。明确法律顾问职责,在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同时,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把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经营有机结合,为企业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这样不仅能帮助企业依法办理各种经济纠纷,更重要的是作好源头的预防,保障企业依法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三)以合同管理为重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治企的关键,就是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合同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有关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承诺和约定,合同的不完整往往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在供水企业中,更应该看重《城市供用水合同》的分量,做到内容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保证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四、依法维权,保护合法的经济利益。
水费拖欠一直是供水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约的一方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合同一旦签订,执行的双方都应认真履行,一旦对方发生违约情况,供水企业应及时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
多年来,偷盗水、违章用水现象也一直困扰着供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供水企业理应拿起《城市供水条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等法律武器向偷盗水、违章用水等行为大胆开刀,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总之,城市供水企业作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要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增强竞争力,就要全方位、多角度抓好企业法制建设,加大依法治企力度,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确保企业依法规范运作,为实现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山西省晋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邵秉权
编辑:全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