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对此,《方案》要求,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
同时,《方案》提出,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方案》亦指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近几年,我国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非常大。据统计,到2005年底,共安排国债资金611亿元,支持了1300多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形成污水处理能力2892万吨/日。但是,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甚至用来养鱼、晒太阳的事时有发生。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中有近三分之一都不能正常发挥效益,其中有部分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就没有处理过污水。为此,2004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这对于遏制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正常运行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此次,《方案》明确提出,要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实行评估制度,并将此与污水处理费的划拨进行挂钩。这表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将直接关系到其日常运行费用这一“命脉”,对强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尤其是《方案》提出了季报和通报制度,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直接关系到各地建设项目环评和建设资金下达,这些具体措施直指政府“命门”,相信对于调动地方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的积极性会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中国水网 武红霞)
编辑:武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