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无疑是2007年度环保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大事。修订草案从公开征求意见到一审再到近日的二审,修订所迈出的的每一步都牵动着水业从监管者到治污者再到排污者的每一根神经。
草案对制定水污染排放标准作出了规定。在近日的二审中,有委员表示,排放标准的问题要再细化一点,要规定得更明确。现在有达标排放的概念,其实所谓达标排放的水仍然是劣五类的水,对环境仍然是有污染的。应该从国情出发,进一步提高处理的排放要求。而业内普遍反映越来越多的污水处理厂被要求采用一级A的排放标准,过于严格了,与我国的环境设施能力现状和支付体系并不适应,进一步提高要求并不可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了还不能满足环境需要?污水处理的标准太严格了吗?
对此中国水网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傅涛认为目前达标排放的标准主要指城市污水处理厂,因此谈到提高标准时,自然而然将目标指向了污水处理处理厂。达标排放之后的污水仍然是污水,还有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他对此表示认同,即使达到一级A标准的污水出水也仍然含有污染物。但是让污水厂排放的出水是自然净化还是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深度处理达到环境无害,是政府的责任。傅涛指出,对环境的影响控制是政府的事,污水处理厂所应承担的责任只是保证达标排放。在污水治理工作中,污水治理的完全责任应该由政府来承担,污水处理厂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处理污水。
傅涛指出,污水处理厂是排污者还是治污者的角色争议曾经是2007年初的争论焦点,体现了改革转型中的问题。如果抛开政府、污染者、污水处理厂三方责任体系不管,只对污水处理厂环节实施环境监管与处罚,将使城市污水行业的改革发展走进死胡同,而且也不利于污染控制的有效实施。
傅涛最后强调,如果简单强调污水排放标准不够严格,而不能系统考虑政府和公众的责任体系,将责任完全置于污水处理企业身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中国水网 武红霞)
编辑:武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