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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管理办法 确定供水定价成本

时间:2009-04-17 16:38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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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消息,价格监管,既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考验,对于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供水行业来说,尤其如此。近日,中国水网从相关部门了解到,3月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并发布,4月1日正式执行。《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计入成本定价的期间费用又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对比2006年底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这个办法参考了后者,也有自身的独创规定,在立法依据、基本原则、超前投资、合理产销差率、适用供水企业层级等方面的规定与后者有所不同,特别之处还有提及了特许经营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业,包括厂网分离和产销一体的城市供水企业。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

合法性和相关性,以及合理、适度从紧原则是广东省出台的这个办法的基本原则。办法同时对制水成本、制造费用、输配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所包含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解释。
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取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所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取4%;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实行特许经营的,经营期满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重复计提折旧。具体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他经营者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办法中提到,为防止因城市供水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水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其设计规模和最高日供水能力是否相适应。

办法中还明确了“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等10项费用支出不能列入成本,并对合理产销差率进行规定:根据供水规模大小具体确定。原则上年供水总量2000万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年供水总量2000万至1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6.31%;年供水总量1亿立方米至3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5%;3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2%。各地可根据实际供水规模,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计量收费情况以及抄表到户等情况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合理产销差率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3个百分点。

另据中国水网了解,广东省一些城市已经要求,相关供水企业根据这个办法上报供水监审资料,如东莞市物价局要求其3家供水企业,必须在4月20日前,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测科。据悉,东莞市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定价成本要向市物价部门公开,市物价部门将进行监审,监审结果会作为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主要依据。广东省也会定期对供水成本进行摸底。

除广东省外,今年,河南省也将制定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强化对城市供水等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逐步建立垄断行业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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