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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盟环保局三方面入手确保完成减排目标

时间:2009-07-15 09:1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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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完成2009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锡盟环保局将从三方面入手做好减排工作。
 
(一)强化减排政策。一是到今年年底,除国家允许的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燃煤电厂外,其他凡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0.015元的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二是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三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的项目;四是享受财政补贴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五是所有的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没有安装在线监测的地区,一律不计算该地区的减排量。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除了不计算减排量外,还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六是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拟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新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七是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期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八是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九是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
 
(二)强化减排措施。一是今年全盟安排的29个减排项目中,未完成的减排项目必须保质保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二是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加强对锡林浩特二电厂4号和5号机组、上都电厂、锡林热电厂脱硫设施稳定运行的监督力度。所有现役燃煤电厂要保证使用设计煤质,不得使用高硫煤,对供煤企业不能够保证供煤质量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协调,确保燃煤电厂用煤质量。要进一步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多伦大唐46万吨煤基烯烃自备电厂、西乌旗白音华金山电厂和东乌旗广厦热电厂将投产的发电机组必须严格执行机组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168小时运行测试,并经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三是国家确定的海滦河流域我盟5个城镇污水治理工程项目,今年要力争全部完工投入运行;已完工的正镶白旗伊盛肉类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治理项目要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其余的2个工业点源项目(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玉米酒糟污染控制与废水处理工程、太旗草原酿酒公司污水处理工程)今年必须开工,并加快工程进度。海滦河流域治理项目年底完工率必须达到80%以上;四是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2009年7月底锡林浩特新绿源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要投运,到2010年,中水回用率要达到20%;五是西乌旗黄岗水泥厂、锡林浩特市大陆水泥厂立窑生产线、正镶白旗正大(富华)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改造等减排项目在2009年7月底前必须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关闭并拆除其主要生产设备;六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09年新建投产的7座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完成,并按要求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实现与自治区和盟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西乌旗、多伦县、正蓝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锡林浩特市经济开发区等6个新开工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在2009年10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二连浩特市城镇污水处理厂2009年7月底建成并投入运行。西乌旗白音华园区和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要抓紧施工建设,主体工程与在线监测设备要在2009年底前投入运行。
 
(三)强化减排监督管理。一是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坚决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审批权限、不符合地区规划环评要求、地区没有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核准、不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在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要严把项目选址、布局、水源、污水去向、环境敏感区、城市建成区和景观区等七环节,不能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同时,盟环保局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没有排放总量的地区将受到严格的审批限制;对完不成减排目标的地区,将采取停止受理该地区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措施,直至完成减排目标。要坚持“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实施环境监理责任制,制作规范的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和完善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制,在重大工程竣工验收中实行验收责任追究制;二是加大执法监察和督查力度。对未批先建、未验收即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对违规审批、越级审批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撤销审批,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屡查屡犯或多次要求整改而无动于衷的企业将暂停审批其集团所属新上项目;三是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按照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对不能“依法、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的地区,要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盟环保局直接征收,并入盟级财政;对没有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一经查实,按照欠缴排污费行为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四是加强污染物监测力度。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减排项目的监测,有监测能力的地区要及时对治理减排项目进行监测,无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监测能力的单位及时监测,为减排提供准确、科学的监测数据。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项目建设,各地要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对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国控和区控企业,在2009年底前必须完成企业端的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力争到2009年底,实现与盟环保局的在线监控网络平台联网;五是强化减排统计、台帐等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统一方法、范围和指标,完善统计制度,认真做好减排工程基础材料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工作,确保减排量核算的准确性。落实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排污收费“三表合一”。要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台帐制度,做到一企一档,有据可查。各地在加强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措施的同时,要求各地在结构减排上多下功夫、多动脑筋,为明年的减排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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