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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应对“泄漏门”事件进行赔偿

时间:2010-01-07 10:02

来源:大河网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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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县中石油地下输油管道日前发生泄漏,在渭河形成污染带进入黄河,造成黄河污染。环保部门监测数字表明,黄河河南巩义大桥以西的地区,监测值已超标,巩义大桥以东的监测值仍正常。(《中国新闻网》1月4日)

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中石油地下输油管道共泄露100多吨柴油,目前,这起“泄漏门”,已成为进入新年以来首个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尽管有上至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的亲自督办,下至当地政府部门的全力已赴做好事后处置工作,但是,在渭河形成的污染还是带入黄河,使善良而纯洁的母亲河,受到玷污,沿黄的多地群众不得不暂停饮用黄河水。

虽然到眼下为止,污染黄河的警报尚未解除,污染水源的经济账还没开始评估和清算,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对黄河沿途的群众生产生活,还是对母亲河以及支流的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难以估量的。因此,笔者觉得,中石油作为国内超大型的国字号垄断企业,应当主动而自觉地把经济赔偿,提上议事日程。具体讲,用理赔的方式,一方面使当地受害百姓和政府得到相应经济补偿,与此同时,中石油也应给黄河治污费用埋单。

细心的人不难联想到,近年来,中石油在制造河流污染事端后,在经济赔偿方面一点也不仗仪,既不按套路出牌,也时常在事后推诿扯皮。尤其令人记忆犹新的是,2005年的松花污染事件,一声爆炸响过,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100吨左右的致癌物质苯、硝基苯进入松花江水体,长达939公里的松花江干流沿岸居民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对当地渔业一项损失就高达18亿元。然而,中石油在发生这起震惊中外的公共事件后,只字不提赔偿二字,仅羞答答拿出500万小钱,向当地政府治污进行所谓的“捐助”。

按照现行法律,中石油造成河水污染事件,进行经济赔偿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除企业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外,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可是,中石油凭着垄断国企的傲慢与霸道,再加上有法不依,执法疲软,导致了中石油事故频频发生,从重庆开县大井喷事故发展到吉化公司双苯厂大爆炸,再到今天的中石油地下输油管道重大“泄漏门”事件。

其实,在国外,企业制造污染向受害公众提供巨额经济赔偿,早已变得司空见惯。譬如,2007年,发生在美国备受世人关注的“特富龙”案,杜邦是一个有着200多年历史的跨国公司,主营业务是石油化工和日用化学。杜邦公司在美国的西弗吉尼亚和俄亥俄州生产特富龙5年期间,对土地、空气和饮用水造成污染,美国执法部门就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这家跨国公司向当地民众提供高达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

法律的严格执行,架构起“谁污染谁买单”的生态环保补偿机制,是现代经济发展的路径依赖。所以,我们要像美国处罚杜邦公司那样,要求中石油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尽快向受损公众和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惟此,才能有效警示今后所有的企业不再恣意污染江河。

编辑:姚森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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