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已初步完成起草,针对湘江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等问题,提出了湘江流域实行水量统一调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等设想。草案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设想:将对湘江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汞、镉、铅、砷、铬、锑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湘江流域水环境容量和流域环境保护目标,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湘江流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再落实到排污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由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这些公布的单位和政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负责人介绍。
此外,据介绍,一系列创新机制都将在湘江流域内推行,包括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如同欧洲莱茵河跨越多个国家,全长800多公里的母亲河湘江流经多个城市。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管理机制的设想上,草案对跨国界河流莱茵河,以及跨省界河流美国田纳西河都有所借鉴。
该草案规定,湘江管理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调运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对湘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来统筹、协调湘江管理的重大事项。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之间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定期举行会议、联合实施管理活动、互通信息等方式,开展湘江管理事务的跨行政区域合作。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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