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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管理地方立法取得突破

时间:2011-09-22 08:40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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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网消息 2011年8月,广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水价的分类与构成、水价的制定、水价的申报与审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国家发改委启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的大背景下,此《办法》的出台,存在的哪些亮点以及不足,会给中国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立法带来哪些影响,就以上问题,中国水网采访了清华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以及通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薛涛。

  亮点之一:尊重历史 谨慎前行

  据中国水网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颁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来,仅江苏、青海、陕西三地分别在八年前出台过供水价格管理的暂行办法。此次广西省出台的《办法》算是地方在“供水价格管理”立法上的首次突破。薛涛对中国水网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的城市供水价格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立法,是建立供水价格保证制度的正确方向。

  薛涛说,与98年出台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比来看,广西省此次出台的《办法》可以说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谨慎前行。比如,《办法》提出供水环节发生的合理水损可计入成本,并明确了可计入成本的水损底线;《办法》规定,“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水价、供水企业、用户三方共同承担,解决了“一户一表”改造投资来源问题;《办法》提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的价外污水处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外,其它费用一律不得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办法》还明确指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以上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规定暂停供水。

  亮点之二:首次提出可按成本费用利润率核定供水企业利润

  薛涛对中国水网记者表示,《办法》明确规定了供水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且分为几种情况,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也是本《办法》的亮点之一。同时办法首次提出,供水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供水企业,其合理的盈利水平可按净资产收益率或供水成本费用利润率二者中从高核定。按供水成本费用利润率核定的,不得高于6%。

  傅涛对中国水网记者表示,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期间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表明每付出一元成本费用可获得多少利润,体现了经营耗费所带来的经营成果。更适合以服务收费的行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更适合于资产投资建设的行业企业。随着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其核算方法也须相应转变。用成本费用收益率代替净资产收益率将成为供水价格管理立法的一个趋势之一。

  亮点之三:首次提出水电价格联动机制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确保安全供水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转,对构成供水主要成本的电费,在国家调整供电价格时,同步调整供水价格,实行水电价格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薛涛向中国水网记者分析指出,由于水、电、气等产品涉及到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支出,在价格调整时,容易引起民众的过多抱怨,因此,政府的考量较多。但是,从目前的形势来看,电价、燃气价格、油价均上涨较快,而供水价格基本为地方政府决定,价格调整难度较大,往往“受伤”最深,主要是由于水企相对较弱。此《办法》中提出水价与电价调整的联动机制,为水价管理的立法,提出一个新的借鉴。

  亮点之四:明确可执行两部制水价

  《办法》明确规定,城镇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主要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均实行的是单一制水价,即不用水就不用交费,这看起来很合理,但是供水企业并不因为一个人或家庭不用水而停止,每月还要抄表,水厂还要随时供水,供水容量还要为不用水的个人或家庭准备,而所有这些均要进入成本,对不用水的个人或家庭的服务费用又要由全体用户买单。因此,看起来合理的事情,其实是对全体用户的不公平。清华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表示,两部制水价可分担政府对供水企业的补偿或者补贴责任,同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用水公平。

  薛涛亦表示,《办法》虽然有亮点存在,但是《办法》也存在着多方面的不足。

  不足之一:政府补贴缺位

  薛涛向中国水网记者表示,政府补贴的缺位,是《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整个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目前,一方面水资源总量稀缺,以及水污染和水浪费越加严重,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供水需求总量也在不断提高,同时行业水质标准与服务的提高,均造成了巨大的投资增量。但十多年来,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政府财政投资基本归零。最近2年多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投资规划,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都有所考虑,唯独对供水只做发展行业规划和水质目标规划,不做政府投资规划。正如薛涛分析指出,目前,供水行业的政府投入,处于无计划状态。而这种无规划的政府补贴,一方面,使得供水企业缺乏做大、做强、提高绩效的热情与动力,另一方面,也很难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长期的、与投入直接相关的水价制度。

  同时,薛涛指出,政府补贴的缺位,也使得上述亮点之一——“水电价联动机制”成为一条难以实现的规定之一。

  不足之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无法调整水价的解决方法缺失

  《办法》明确指出,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供水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目前,中国城市水价调整要经历由调价申请——成本审核——价格听证会——调价方案申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价格执行这一复杂的过程,历时长,阻力大。根据中国水网调研了解,有些城市经过听证程序,调价方案已通过,最后却因为CPI的影响等其他方面的原因,政府没有通过调价批准,在此情况下,政府的责任在哪?如何进行补贴?《办法》均没有体现。

  不足之三:没有解决调价听证会的有效性问题

  以深圳市为例,2008年提出调价申请,历时三年,2011年4月价格实施时的成本已比作为调价基础的2008年成本大幅上升。由于调价历程过长,使得价格出台时已无法反映当期成本,未来伴随着电价、原水价等其它生产要素价格的逐年增长,而水价长期不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供水企业的利润都受到成本的严重挤压。目前由于成本上升在前,提价在后,缺乏联动机制的水价政策,使得价格无法及时体现成本的变化。

  不足之四:水质检测及监测费应该得到倾斜

  《办法》规定,计入供水成本直接费用的水质检测及监测费,以三年实际发生的平均数计算。薛涛中国水网记者表示说,此条规定不鼓励水企提高水质检测与监测服务的标准,为水企提高水质标准留下了风险。实际上,我国绝大我数水企在水质检测及监测服务上的投入严重不足。薛涛认为,《办法》应该对水企在水质检测及监测方面的投入有所倾斜。

  另据中国水网记者了解,目前《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2011年10月将形成送审稿。水价机制的形成机制与城市水业的发展密切关联,中国水网将密切关注水价管理的立法情况。
 

编辑: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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