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其中原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相关要求。为促进《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有八条,综合考虑了法律责任、行为频次、危害后果、主观恶意、影响程度和基层实际工作基础,明确了环境监测(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新修订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其中原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禁止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调查)、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相关要求。为促进《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经调研、论证,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联 系 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周文娟
联系电话:0551—62775364
电子邮箱:239714675@qq.com
地 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附件1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又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涉及服务对象3家及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等技术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或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3台及以上设备或2台及以上同类型设备的原始监测数据删除或缺失,导致出具的监测报告中数据无法溯源的;
(七)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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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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