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资金投入方式。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重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廊道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推广收费权质押、股权质押、项目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等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畜牧局等参与)
四、主攻方向
(一)加强汤河、卫河水体治理改善力度,恢复水体生态功能。根据汤河、卫河不同水污染特点,突出重点,分区控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严格控制排放总量。
1.产业结构调整。要综合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逐步淘汰污染重及技术设备落后的企业。取缔关闭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严防小化工、小电镀等新“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2.沿河工业污染源治理。全面排查废水排入汤河、卫河及其支流的工业企业。对排水没有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严格按照《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第二时段的要求,根据河流水质达标形势考虑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全面实施停产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3.沿河畜禽业污染防治。制定并实施汤河、卫河及其支流沿岸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推进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杜绝所有养殖业废水进入河道。加快实施汤河、卫河及其支流沿岸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关闭和搬迁。(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4.提高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全面完善山城区、淇县县城、浚县县城城区污水管网,并加快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尽快完成城区污水直排口与污水管网的对接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污水处理率。适应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要求,加快推进山城区、淇县、浚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2017年年底前完成浚县卫河西岸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尽早谋划浚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各产业集聚区等参与)
5.推进河道生态环境整治。完善河道清理,清淤疏浚,引流补水。加强汤河、卫河及其支流河道垃圾清理工作,完成河道清淤及底泥清理工程,消除内源污染。实施引流补水,保障汤河、卫河河流环境流量。研究制定并实施生态补水工程,加快思德河、赵家渠等域内河流河道修复改造,进行生态调水。加快湿地建设,尽快恢复故县湿地的生态功能,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建设人工湿地,重建河道生态功能。(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库建管局、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淇河、盘石头水库水体生态保护,保障良好水体水质不退化。
1.加强盘石头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强水库周围荒山绿化,减少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禁止网箱养殖。(市水库建管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2.加强淇河生态保护,保持良好水质不退化。
加强沿淇河排污口管理。完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杜绝工业污水通过护城河排入淇河现象。开展沿淇河排污口调查,关闭前枋城以上河段所有排污口。加强淇河沿岸一、二级保护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和限养区内养殖场的治理,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沿淇河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市畜牧局、淇河保护开发办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大淇河生态保护建设。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水源涵养区林地管护,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7年年底前完成107国道淇河桥以西淇河两岸规划范围内山地绿化7.5万亩。(市水利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按照《鹤壁市淇河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和饮用水水源地要求,加强淇河保护日常监管,建立淇河巡查执法队伍和沿河环境管护制度。(市淇河生态保护建设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局、环保局等参与)
五、实施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市政府成立由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保部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分解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并公布碧水工程工作方案,明确城市河流整治措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措施和良好水体保护措施,确定辖区内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与鹤壁市签订的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要求,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达标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强化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企业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积极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和市直管企业要带头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规范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测设施。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年度任务分解,抓好落实。每年分河流、分县区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县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五)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企业编制和公开年度环境行为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用地审批、投融资、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银监局等参与)
2.鼓励社会监督。支持公众依法、有序监督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科学客观解读水环境质量,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科普和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健全举报制度。支持公众监督、举报污染水环境行为,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节约用水,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培育和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加强河南省《公民环保行为准则》的宣传教育,组织系列环保公益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倡导全市公民积极参与环保,加快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鹤壁的良好风尚。(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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