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考 核 指 标——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注:1.( )1、( )2、( )3 内分别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分值。东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11 个省(市)。中部: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 个省。西部: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2 个省(区、市)。
2.( )4 内4 为黄河、淮河流域生态流量试点地区(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江苏、安徽、山东)水源地达标建设分值,1 为生态流量试点分值;其他地区水源地达标建设分值为5。
3.部分省份因不涉及港口船舶污染控制、水专项、入海河流等工作,满分不足100 分的,按实际得分乘以100 分除以实际满分进行折算。
附件2: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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