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河长制,赋予河长明确的工作任务、职责要求,探索民间河长。进一步发挥太湖治理专项资金项目数据库作用,统筹省级部门项目检查、绩效评估、项目审计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抓好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制定和完善各类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应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运行管理。
(二)坚持科学决策,确保精准治太。
创新流域治理决策机制,以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和功能区水体等级提高为目标,强化定量分析,探索建立精准识别、精准决策、精准施策以及精准管理的精准治太机制,创建流域精准治理新模式。
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治太技术、标准、规范、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治理技术供需双方对接机制;实现流域治理工作与科技支撑、智库咨询、第三方技术工程服务的有机结合;健全方案-工程-评估-修正的评价反馈体系,不断优化工作模式和工程建设方案,为“一湖(河)一策”提供依据。
(三)编制行动计划,突出治理重点。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地区“十三五”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省太湖办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地方治太行动计划应按照《总体方案修编》《省实施方案修编》以及本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治太工作需求,进一步细化分解治理目标和任务,科学安排工程建设项目,统筹治理需求和可用资金规模,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制订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集中“打包”分类推进项目实施,解决项目碎片化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流域各级政府应根据水质提升、重点污染物减排和水功能区达标的需求研究确定本区域治理重点,加大太湖“一环两区”支持力度。太湖上游及周边入湖区域,还应加大对氮磷污染物的控制,加大对农业面源治理等难点任务的支持,持续减轻流域河湖污染负荷。
(四)完善资金分配,突出绩效考核。
为提高地方项目安排针对性和自主性,强化项目安排与断面水质改善、污染物减排和水功能区达标的衔接,修订《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省级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方式,合理调整因素法中的因子及权重系数,增加考核断面水质和污染物减排权重,加大向重点治理区域倾斜的力度。简化切块资金安排程序,将审核备案改为告知备案。
各级政府要加大治太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探索治太资金基金化运作方式。地方政府可有效整合各类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治太工作,进一步加大流域治理资金投入。
(五)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资金筹措。
各地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强的项目,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围绕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两者的关系,分类施策,加大对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力度。对于具有收益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治理。鼓励采用产业化投资运营模式,引导股权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重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产品,增加水环境治理信贷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探索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社会融资方式。探索推广小流域综合治理PPP模式,吸收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进一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标扩大到氮、磷。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适时提高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采取综合手段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推进生态资产核定交易、环境责任保险,积极探索流域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六)健全信息共享,促进社会参与。
切实完善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动省级横向相关部门间、纵向各层级间的数据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对接,完善信息共享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环保大数据开放公共平台,服务全流域治理需求。完善流域治理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太湖流域水环境状况。
创新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鼓励在项目决策、建设、运营过程引入多利益相关方参与模式。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增强全社会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太湖治理。探索建立社区、街道、村组等居民环保自愿服务机制,结合垃圾分类收集、河道治理、分散污水处理、湿地修复等工程,实施相关区域公众参与式管理示范项目。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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