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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印发

时间:2017-03-01 14:08

来源:湖南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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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辐射环境监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与放射性反恐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核与辐射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推进历史遗留铀矿山和核工业铀矿山退役的环境治理工作,2020年前全部完成2010年前关停的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程。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行动,全面梳理放射源销售、使用和监管情况,消除辐射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管理及安全保卫,确保废旧放射源做到100%的安全收贮。

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防控。实施“目标导向”的重点区域分类管理,按照“摘帽一批、提升一批、控制一批”的总体思路,实施差别化防控。湘潭竹埠港地区继续开展企业关停后的场地清理及土壤修复工程;株洲清水塘地区加快推进涉重企业的搬迁改造,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布局,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作;衡阳水口山地区、郴州三十六湾及周边地区、娄底锡矿山等地区加大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防控,控制累积性环境风险。推进重金属全生命周期过程防控,涉重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涉重产业发展规模、速度和空间布局。严格执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等环境准入要求,严禁新改扩建以金属再生和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导致区域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增加的项目。继续推进全省铅锌采选、冶炼,稀贵金属冶炼、电解锰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整治整合,引导企业入专业园区,集中监管,集中治污。开展汞排放清单研究,建立含汞类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防控体系,限制高汞煤(含汞量>0.4µg/g)的使用,推动含汞废物集中处理处置。

推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动项目、区域、流域尺度环境风险评价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政府、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加快建设“互联网+环境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种环境要素的信息共享。健全环境风险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提升环境应急处置水平。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到2020年,实现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和备案率达到100%。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损害评估工作,实现国家要求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损害评估率达到100%。提升环境应急管理保障能力,建立完善的重大风险源数据库、环境应急专家库、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

(六)持续实施治污减排

改善和优化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基于环境质量目标的总量控制措施,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精细化管理和指标刚性约束。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大力培育、规范交易市场,促进企业减排。提高工业源治污水平,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消减城镇化过程带来的新增污染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重点区域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改进减排核查核算方式方法,使总量控制服务于环境质量改善。

推动重点污染物治污减排。制定涉水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综合采取清洁生产、过程控制、深度治理等措施,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以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速扩围”为重点,对电厂、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实现脱硫、脱硝、除尘以及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减排。2017年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对治理工程减排量的约束性考核,对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曝光。对排入洞庭湖水域的总磷、总氮实施区域性总量控制,重点开展磷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工艺,实行畜禽养殖业总磷与化学需氧量、氨氮协调治理。

(七)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推进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按照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全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环境监管责任。统筹协调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明确执法机关和人员责任以及尽职免责事项,统一执法尺度,公平执法。

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加强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和火电、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的监管。采取暗访、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监管责任。坚持铁腕治污,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联动机制,加强环保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协调,规范程序衔接、案卷移送、强制执行等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的无缝衔接。

实施环保综合督察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2017年前完成对所有市州的综合督察,全面掌握当地环境保护管理现状,调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保相关责任情况。推动地方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转型,提高地方政府“环保施政”的自觉性,形成“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机制,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和政绩考核机制,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

(八)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空间格局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湖南省主体功能区划,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优化发展的空间布局。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环境功能定位与环境政策。通过把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结合起来,把重点开发与控制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结合起来,把优化开发与提升行业生产效率标准结合起来,建立更优化的国土空间格局。强化战略和规划环评刚性约束,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红线管制范围。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和环境政策,明确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准入事项,明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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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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