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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上证73号文:要牵动牛鼻子,让上市水务企业的数据发声

时间:2017-07-05 09:16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高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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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3号)(以下简称《指引》)内容如下:

各上市公司: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号-航空运输》《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作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管理,无可厚非。但在内容的背后,值得引起同行关注,尤其是上市水务公司的高管们更应当予以重视。

下面笔者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予以解读,纯属一孔之见,以期抛夸引玉。指引总共分三节分别是“年度报告”、“临时报告”、“附则”,共计18条,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为什么要出《第十七号指引》?

毋庸置疑,水务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行业的特殊性,确非其它行业所能同等类比的。其价格的稳定性,经营的垄断性,产品的不可替代性,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其公益性必然存在。基于以上特殊性,上市水务企业的批露自然也有一些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特殊性。

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具有普遍性。虽然存在批露的必要性,但股民尚可多渠道获取。但地方性的政策变化,对不同区域的上市水务公司而言,似乎影响更大。对于股东而言,针对不同的政策自然会有不同的判断,对上市水务公司在不同区域的政策对比中,更能够找出不同股票价值判断。也就是说,股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共性问题,更加关注个性问题。即地方政策对不同区域的上市水务公司的不同影响。在对比中,隐性的政策环境得以显性化。因此,《指引》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水生产供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环保政策、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因此,政策对水务公司的影响因素“应当批露”。

二、要批露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在《指引》中,对一些水务行业中的核心经营指标作了一些明确的要求。做到了“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尽量详细”的要求。比如:第七条 上市公司从事自来水供应的,应当披露自来水供应情况,包括供水量、销售量、产销差率,以及前述数据的同比变化和原因,并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更值得一提的是批露的指引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引起同行的关注:

1、对产能比的关注。

自来水供应产能利用率:指实际售水量与自来水供应产能之比。污水处理产能利用率:指实际污水处理量与污水处理产能之比。对于产能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第四条中的产能比的现状,一方面是第十一条中约定的新收购或新投资的产能情况。

公式并不复杂,但在数据的背后,可以挖掘出更多的信息来(关于产销差率指标,另文评述)。无论是自来水厂还是污水厂,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建设的超前性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过度超前也是水务企业的通病,无论是供水企业还是污水处理厂,政府对公用设施的超前建设要求与企业经济运营的要求,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于上市水务公司而言,能够保持适度的产能比,是反映企业经营状态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在其背后也能够客观地反映上市水务公司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能力、谋划能力、博弈能力。这也是股东对这个企业经营层的另一个考察视角。因此,我们不妨可以理解为,证券所出此指引,是出于“内行管理”的一个具体举措。

2、明确了关键经济指标。

在《指引》附则第十七条中,对产销差率、产能利用率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产销差率是衡量供水企业运营水平的一个综合指标。许多供水企业的高管,对这个指标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业内也有为数不少的管理者,以“门外汉”的眼光,对低漏损率的指标持不客观、不科学、不全面的怀疑态度。对企业的漏损控制,没有一个深刻全面的认识,或多或少的对漏损控制仅仅停留在物理漏损,忽视了表务管理、压力管理、调度管理、稽查管理等管理漏损,缺乏对水表、管网等关键设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最终导致,各地产销差控制水平不一。

上海证监会要求企业公布漏损率指标,并明确统一公式,不能不说,这是社会公众对水务行业视觉的一个进步。作为上市公司的股民,对这个指标的关注,就是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关注。说明如下:

《指引》中明确约定:产销差率指自来水供应企业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与所有用户的用水总量中收费部分的差值占总供水量的比例,计算方式为:产销差率=(供水量-售水量)/供水量×100%。

别看一个小小的公式,其实这个公式背后严格约定了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从业务管理角度来看,它没有像国际水协中水平衡表中那么详细,但界限明确,这里不妨详细分析一下,供水量的描述是: 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这说明,供水量是指出厂水量。这里面不包括厂区内的制水损耗;售水量是指所有用户的用水总量中收费部分的水量。这个售水量的概念其实涵盖了水价政策。比如,有些地方绿化用水是免费的,有些地方消火栓用水是包月的,等等各类情况,不一而足。根据此约定,水务公司不能够按照自己的不同政策来作不同的统计以规避某些管理问题或政策问题。用“收费部分”的水量,这几个字眼,作了简单明了,但又客观公正地反映一个供水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约定,可谓高明之举,也值得业内管理者借鉴。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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