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发改委今起开展水价检查,行业建议尽快修订《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01 09:46

来源:供水联盟

评论(

导读: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73号)。检查将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针对通知中供水领域价格收费行为,E20环境平台·供水联盟特别邀请到五位行业专家进行解读,分享观点与智慧。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73号)。该通知是为贯彻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的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针对通知中供水领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E20环境平台·供水联盟特别邀请到五位行业专家进行解读,分享观点与智慧。

检查内容中关于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的原文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时间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至2018年6月30日结束。

规范价格行为,保障用户权益

北控水务中部区副总经理孙晓航表示,该通知是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呼应了2016年工商总局集中整治公用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国办发2017(57号)》明确提出“大力提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及银行等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入社会评价,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督促解决。加快推进公用事业领域改革,打破不合理垄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以竞争推动服务质量提升”。说明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打造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此举与在上述行业通过大力推行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转变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和角色有异曲同工之处。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吴耀东对价格检查意见也表示赞同。诚信、守约、征信,权责明确,作为上市公司各项信息公开,也有必要配合国家价格检查,保障用户权益不受侵害,减轻群众负担。一切经营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重大问题可追溯。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方晔谈到,“自来水作为居民生活的必需品,政府理应对价格、产品质量以及服务等实施有效管控,所以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是正常的管理行为。文中所列的6种行为,据我所知在地级以上城市水司应该不多见,当然也不能排除,所以,重点检查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价格检查折射出水务行业定价不透明

水视点网创始人高雅麟在《警惕:不要做一条不知水的鱼》一文中道明水务企业运营中的隐患,需要警惕。水务公司管理者容易忽视掉业内的惯例行为,而惯例行为的背后,往往是“法不责众”的想法。合情、合理、合法,有时候是不能并存的。 

例如混合用水,虽然在有些城市的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混合用水未分表计量时,实行“计价从高”原则,但在检查过程中,极易成为第1条中“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这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完善,并与用户有充分的沟通与协调。

针对第2条,首先要特别注意在水价收取的项目中,审批的主体是不是合法,在执行的方式上是不是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其中包括一些水费构成项目收取,实际上是水费的“加价”行为,是否按规定的“听证”程序执行很关键。

针对第3条,比如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价中收取,是一个极其普遍的做法。但根据相关规定,有些区域污水处理费不予收取,但在区域边界可能不清晰,只有“原则”上的约定,而没有“细则”上的实施。这类行为,是否有可能成为“变相的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又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同意或默认把卫生费也放在水费中收取,这是否属于第5条“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虽不是供水企业的初衷,但供水企业作为收费主体,依然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孙晓航分析,价格检查的要求间接反映了群众对我国供水等公用行业因垄断性带来的创新不足;定价不透明、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的诟病,互联网传媒的发展使之前的“灰色”收入愈加透明化。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以上自然垄断行业定价主管部门,一方面承担了来自国务院的上层压力;同时,行业监管部门全国工商总局近年来陆续查处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6起供水企业垄断案也让发改委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因此,“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实际上是发改委对此前行业管理滞后情况的自查自纠,进一步表达了推进行业市场化和外部监督的决心。

健全水价结构,提升服务意识

12

编辑:徐冰冰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