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林锦指出,城市供水企业的双重特征,决定了其生产经营需要实现双重性质,一方面提供价格合理,安全,稳定的社会服务,体现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必须具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发展,必然要追求一定的利润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生产,体现经济效益。因此,城市供水价格必须要运用水价机制、工程建设配套、政府补贴、结构调整、节水技术等综合方式。具体如下:
1、供水价格调整(或改革)的法规化、制度化;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把重点放在供水企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监督供水企业服务标准、规范和质量安全等方面;
3、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阶梯水价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方晔也认为现在的水价构成有待完善。有些地方违规收费不合法但可能是合理的,如初装费等,政府相关部门在检查时也应对水价现状做些调研,逐步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使水价能够体现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政府等相关方的公平、多赢局面。
如今,供水基础服务越来越平庸化低端化,孙晓航强调,供水行业唯有转变服务意识,“挖井不忘吃水人”,公开服务标准,深化服务举措,转变法不责众的惯性思维,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梳理各公司在用户报装、水表检定、用水违约金收取等方面的习惯性做法,给予用户更为充分的知晓权和选择权;同时,通过智慧水务提升运营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通过自然垄断和优质服务扩展服务边界,赢得分质供水、二次供水等延伸服务的增值效益,提升盈利水平。
建议尽快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本次通知也是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的延伸,健全供水行业科学定价机制、严格成本监审、强化价格监管,有利于促进垄断行业可持续发展、消费者合理负担。
另外,《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1998年实施,近二十年来供水市场环境变化极大,有些条款已不太适用于当前的状况,建议发改委尽快启动对该办法的修订。虽然水价的制定及其成本监审的具体权限均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但供水行业需要全国性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指导,特别是在当前供水定价机制没有理顺的背景下,需要对通用问题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从顶层设计引领地方供水的改革,以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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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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