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
构建省、市、县、乡村分级、跨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省级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各市要制定实施当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整治工程、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所在地村庄要引导和组织好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狠抓项目落实。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要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涉农资金整合,要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各地要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与预算的结合,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强化绩效问责,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根据绩效,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三)健全体制机制,完善长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设施运维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设施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及时组织资产登记、移交。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具体负责设施日常运行管护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鼓励以县(市、区)为单元,建立专业管护队伍,统一负责辖区设施运行管理。鼓励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让村民参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
(四)严格监督考核,健全奖惩机制。
省农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专项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安排奖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市的重点工程可在年度内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予以调整,确保各市农村环境整合整治工作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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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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