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购置,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指导)人员经费补助,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各区、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使用。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市普查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对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抽测、核查,各级普查领导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的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区、县(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沈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附件
沈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1.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配合国家组织开展普查工作试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市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3.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5.市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承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与市环保局共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7.市规划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利用。
8.市建委: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将市本级承担的普查经费列入2018年城建计划,并由财政资金承担。
9.市城管局:配合做好市政入河口普查相关工作。
10.市执法局:配合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相关工作。
11.市交通局:提供国(省、市)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12.市农经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13.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14.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15.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
16.市质监局:负责汇总上报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17.市房产局:负责提供全市供暖企业、生活源锅炉的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18.市统计局:负责参与普查总体方案制定,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19.沈阳警备区:按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军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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