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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

时间:2018-05-22 15:59

来源:潍坊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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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张在军: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主持人: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张在军: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张在军: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苯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动植物油、氨氮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弃物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主持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张在军: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主持人:为什么对企业超标和达标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张在军: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可以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的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等法定责任,考虑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明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行政处罚,所以,《环境保护税法》未再规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加倍征税。

主持人: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实践中如何操作?

张在军:如何真实、准确地监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难点问题。为解决好该问题,结合排污费多年征收的实践经验,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其排放量占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80%左右)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二是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要大力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监测服务,解决一些市、县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三是对不具备测条件、无法实际监测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排放量。四是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主持人:排污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有很多种,都一一征税吗?

张在军: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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