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全面开展以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
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 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省环保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43. 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4. 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每月要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污水处理厂出水监测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5. 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46. 在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
47. 在各市人民政府或省卫生计生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48. 加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9. 制定出台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各设区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设区市要确定专人于每月月底前将信息报送至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联动。
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督办问责。
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水质同比恶化的,向相关市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对相关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6个月或地表水国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的,对重点
工作滞后的或国考断面控制单元内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事由涉及同一个市内3个县(市、区)以上的,约谈市级政府负责人,并开展专项环保督查。
对水质恶化严重、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市、县(市、区),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激励导向。
按照《山西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按月对跨界地表水断面水质进行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大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省级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
附件:1.国考劣桋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
2. 量化问责的重点工作清单
3.47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清单
4.2018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清单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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