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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印发

时间:2019-01-17 10: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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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9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全区2018年-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努力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发展新理念,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红线,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河湖长制为抓手,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8年—2020年,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57.7%、59.6%和59.6%,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7%、5.8%和 3.8%。2018年-2020年,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每年均达到或高于81.0%,全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水质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2018年—2020年,包头市、赤峰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分别不低于80%、90%和95%,呼和浩特市黑臭水体治理完成率分别不低于90%、90%和95%。

三.重点任务

(一)打好水污染防治关键战役。

1.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抓手,打好河湖水质改善持久战。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下大力气抓好不达标水体治理。各盟市对所有水质超标的断面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并加快实施水体达标规划。已制定实施达标方案但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地区,应及时评估差距、查找原因,对达标方案进行优化更新,确保水质得到有效改善。近年来出现断面水质超标和水质下降问题较为突出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等地区要采取有力举措推进黄河流域大黑河、昆河、乌兰木伦河,辽河流域老哈河、西拉木伦河,松花江流域海拉尔河、霍林河等流域治理。2018年,要消除呼和浩特市大黑河大入黄口、包头市昆河三艮才入黄口、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河、通辽市西辽河大桥四个劣V类断面。到2020年,松花江、黄河中上游、辽河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污染程度得到缓解。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等地要坚决遏制良好水体水质变差趋势。全面实施滦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受机构职能调整影响,各项工作牵头部门可能稍有变动,待职能划归工作完成后,相关工作牵头部门自动调整为对应职能部门)

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要加快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湖泊生态补水力度,大幅削减入湖(库)河流污染负荷,努力改善湖库水质。实施入湖(库)河流总氮控制,加强内源污染控制,加大湖滨带保护与修复力度,确保湖库水质污染程度减轻,综合营养指数有所降低,水质得到改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厅等参与)

加强河湖及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结合地区实际采取退耕还湿、植被恢复、生态补水、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生物多样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2.以大力开展黑臭水体专项整治为契机,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歼灭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坚持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歼灭战的重要意义,制定并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作战方案,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将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列入各级河长的工作职责,把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作为“一河一策”的重要内容,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及超标超总量排放为重要着力点,采取控源截污、节水减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流量保障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统筹,突出重点,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消除黑臭水体产生根源,切实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建立严格、清晰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对完成治理任务的河段要及时组织验收。2018年底前,启动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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