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臭现象消除后,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强化监管、定期监测河段水质等措施,确保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各盟市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制定实施整治措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3.以全力做好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为基础,打好饮用水安全保卫战。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各盟市要依法对供水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快推进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建设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违规建筑。重点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内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三市要加强协作,2018年底前完成跨界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2018年9月底前,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要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要求,对本辖区内列入重点治理水源地清单的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并实施水体达标规划,优先解决由于人为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提高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切实减少生产生活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对因水源地铁、锰天然背景值高导致的超标问题,要在供水厂配套相应的净水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单一供水城市要加快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各盟市要对本地区地下水监测井特别是列入目标责任书的监测井逐一进行梳理,摸清地下水水质情况,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监测井的维护和管理。以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和高尔夫球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面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各盟市要认真组织落实自治区和本地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每个加油站的改造时限,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总任务量的60%以上。对一公里范围内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加油站,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依法关停取缔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加油站;2019年底前,完成总任务量的90%以上;2020年6月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全部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4.以全面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御战。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继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机械适期适量施肥技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在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等设施农业集中区,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区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通辽市、赤峰市等地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合理确定农业种植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水定地、以水定产,着力解决农业种植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的问题。其他缺水地区也要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紧紧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方面,以旗县为单位,以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为重点整治范围,指导和推动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2018年-2020年,全区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080个。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2018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未完成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对禁养区外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养殖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污染。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开展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自治区农牧厅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自治区、各盟市对纳入取水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要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以内。(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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