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加强超采区压采和替代水源建设,确保按治理方案落实压减灌溉面积、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及监测等各项措施。继续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将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0%以上。(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发展农牧业节水。各盟市要大力推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区域规模化精准高效节水灌溉。特别是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阿拉善盟等地要下大力气抓好农牧业节水工作。巴彦淖尔市要重点做好河套灌区农田退水治理工作。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到2020年底,全区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加强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8年底前建立节水财政奖补机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5个地级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者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要求的比例不低于70%,其他地级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的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全区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专项行动,启动规范化整治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继续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大水库、枢纽等控制性工程建设力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流域开展生态流量试点研究,2018年编制完成黄河流域试点河流生态流量(水位)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三)着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水体水质达不到目标责任书要求的盟市,所有不达标断面汇水区域范围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实施提标改造。加大生态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督查督办力度,确保2018年底前,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涉及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稳定运行。2018年起,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年底前,除呼和浩特市(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外,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2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强化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到2018年底,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各相关盟市要继续加大对12个未在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治理和督促检查力度,2018年底前完成治污设施建设及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已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不能正常、稳定达标的园区污水厂,要进行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自治区将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园区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并依法采取约谈、暂停审批、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开展自治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参与)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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