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源头控制,减少排放。引导村民树立节水意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自我改善人居环境,鼓励开展农村生活用水计量计费,减少生活污水源头排放。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提倡原位消纳,鼓励农村生活污水采取厕所黑水、盥洗灰水分离治理模式,提倡厕所黑水通过化粪池、净化沼气池等处理后,用做农肥、沼气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灰水经处理达到标准后可回用于农田、林草灌溉及庭院、景观用水等。(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配套管网,同步实施。统筹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易地搬迁、农村改厕等工作,结合乡村建设规划,根据村庄格局、地形地貌等合理确定污水管网(沟)布设方案,利用现有沟渠收集村庄污水时,应采取密封措施。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优选工艺,规范建设。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优选推荐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处理技术,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市组织县(市、区)选择应用。各县(市、区)加强供排水情况调查,严格落实节约用水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农村污水处理建设规模。对新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一体化打包、分区域打包、多项目打包等多种形式,统一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坚持“谁投资、谁运营、谁受益”,优选资信好、投融资能力强、处理技术专业的企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管控,改善环境。强化黑臭水体整治,加强农村坑塘水系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系沟通、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坚持控污与治污并重,将临河傍湖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明确各级河长监管责任,保障河湖水体环境质量。(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建立机制,长效运营。推行城乡污水处理统一管理制度,建立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落实主体、村级组织为管理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城乡生活污水运行管护体系。建立基于污水处理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和考核,提升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运维水平。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住户付费、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投资匡算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县(市)城乡污水统筹治理导则(试行)》,结合雄安新区、晋州市、无极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徐水区、涉县等试点县(市、区)各类项目投资,测算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平均每人投资约为2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估算。
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村达到12000个村,涉及农村人口约为1500万人,估算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投资需300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合力推进。市、县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举措。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落实支持政策、抓好工作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落地、组织实施、资金筹措、设施运维,确保实施效果;乡镇政府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合作,联动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严格督导考核,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制,加强日常工作调度,严格目标管理。对各市县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制定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通报市级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治理目标任务、建成后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恶劣影响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力度,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改厕、畜禽资源化利用、污水管网建设、清洁小流域建设、河湖整治等各级各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采取上下结合、横向统筹的办法,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综合运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四)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支持。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研究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收费和补助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招投标,未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小型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强制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招投标程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落实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参与。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带头作用,带领农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节约用水,通过投工投劳、积极出资、出主意、想办法等方式,全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发挥村民的参与权、主动权、监督权和决策权,依靠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参与建设美丽生活环境。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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