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本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加强组织协调,依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统筹推动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本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日常工作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相关保障。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助做好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驻省辖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驻地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会议,为市县生态环境管理、监测和执法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目前未设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市、区),其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整合现有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省驻省辖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
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的联系会商、联动执法和沟通协调。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配备专职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的警察力量,为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运行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与市县两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省驻省辖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时报送属地党委和政府。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督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六、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十七)稳妥开展人员划转。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规范人员队伍建设,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和编制优化配置和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要厘清现有人员基本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确定人员划转的条件、数量、程序等,解决人员划转和转岗、安置等问题,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确保生态环保队伍稳定。市县级生态环境机构隶属关系调整后,人员身份维持不变,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对不符合上划条件人员,由属地党委和政府按规定妥善安置。鼓励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人员横向交流、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促进人才在机构间合理配置。改革后,纳入行政及参公管理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八)妥善处理资产债务。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工作,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工作。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的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工作。对政府有承诺需要通过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由同级政府依法依规处理稳妥后再划转。
(十九)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完成前,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各省辖市、南水北调中线渠首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派驻机构后,核定其支出基数并随机构调整划转。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后,核定部门支出基数并随机构调整划转。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衔接好改革前后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生态环保工作正常开展。
七、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强化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实施改革。省直有关责任部门要制定省级工作方案和对市县的指导意见,在做好省级改革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地改革具体方案,确保改革顺利开展、生态环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十一)明确责任分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干部管理和党的机构(含纪检监察)设置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人员调整划转、招录、招聘、工资、社保及人事档案移交等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经费、资产、债权债务划转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由保密部门负责指导,档案移交工作由档案部门负责指导。
(二十二)建立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省直有关责任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沟通,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跟踪分析,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十三)严明改革纪律。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出现档案造假、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等现象,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和违规调整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凡涉及改革方案制定、机构设置、人员调整、资产处置、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程序报批。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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