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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

时间:2019-11-20 10:06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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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统一企业登记标准。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在政策条件、程序方式和服务措施等方面执行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统一的企业开办服务试点示范。建设企业开办全程网上服务平台。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加快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一体化示范区内注册企业可自由选择注册地名称。统一跨区域迁移的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建立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对落户一体化示范区的企业,在企业经营许可、各类资质认定等方面建立统一标准、实施统一便利化服务。

21.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建立覆盖企业准入、业务开展、投资运作、清算退出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监管制度。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22.推行人才资质互认共享。在一体化示范区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跨区域同行业认证、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人员资质互认等互认互准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人才评价体系。打破户籍、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制定实施符合一体化示范区发展需求的特殊人才政策,赋予一体化示范区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的自主权和更大用人自主权。23.推进要素资源跨区域交易。在一体化示范区建立土地使用权、排污权、用能权、产权、技术等要素综合交易平台。加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作,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研究建立区域交易合作机制,推进信息、场所、专家等资源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跨省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

(十五)探索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

24.推动税收征管一体化。推进电子税务局一体化建设,实现办税服务平台数据交互,探索异地办税、区域通办。

25.探索创新财税分享机制。建立两省一市财政共同投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一体化示范区投资开发基金,统筹用于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结合建设进程逐步探索财税分享机制,研究对新设企业形成的税收增量属地方收入部分实行跨地区分享,分享比例按确定期限根据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十六)探索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政策。26.加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制度衔接。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及两省一市清单为基础,加强清单内项目、标准、制度的对接和统筹,结合清单动态调整,选取若干项目试点实行统一标准。探索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财政支出跨区域结转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城乡标准水平统一衔接和可持续,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投入、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

27.探索区域公共服务便捷共享的制度安排。实行不受行政区划和户籍身份限制的公共服务政策。推进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实现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统一。探索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建立居民就医绿色通道。完善医保异地结算机制,开展异地就医急诊、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鼓励优秀品牌养老服务机构在一体化示范区布局设点或托管经营,探索试点跨行政区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按可达性统筹120服务、110服务范围,统一使用021固定电话长途区号。

(十七)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管理制度。

28.统一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标准,探索建立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推动结果互认。统一信用修复标准,保障信用主体权益。推动形成区域统一的公共信用报告制度。

29.建立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嵌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事前差异化政务服务、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文化旅游、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统一信用治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

五、加快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一体化示范区要集中落实、率先突破,进行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一体化示范区推广分享。

(十八)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体系。

30.率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率先构建财政、金融、产业、创新、投资、消费、城乡区域、社会发展等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率先建立生态环保、营商环境、公共服务、产品、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的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率先构建全面反映和衡量区域高质量发展水平的统计体系,率先实施—体现新发展理念落地的绩效评价制度,率先实施以高质量发展为主要导向的政绩考核制度。

(十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31.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自愿退出、跨区域置换的机制。建立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等机制。探索建立农村承包土地、宅基地、住房不动产权和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抵押、转让、继承、退出等“活权”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32.探索乡村产业混合所有制经营。推动国有企业、供销社等集体企业、农业科研机构等加强与一体化示范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共建具有科技含量的大型现代农业基地、田园综合体等。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联合组建农业投资公司,发展农业农旅项目。

(二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33.完善吸引海外高端人才制度。在一体化示范区设立外国人业务“单一窗口”,完善外国人来华居留工作许可制度和人才签证制度,为其提供出入境和居停留便利。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34.完善创新激励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从事科技研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时允许其国有资产份额突破合法总财产的三分之一。发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鼓励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积极开发专利价值评估工具,完善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保护制度。加快完善创新成果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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