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解决农村突出水环境问题,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
《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
《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农社发〔2018〕1号)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农牧发〔2017〕11号)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4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
1.4 工作流程
省级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排查,根据排查和公众评议结果,确定黑臭水体清单,组织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在方案论证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流程如图 1所示。
第二章 农村黑臭水体排查
2.1 农村黑臭水体定义
农村黑臭水体是指各县(市、区)行政村(社区等)范围内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
2.2 农村黑臭水体识别
2.2.1 识别范围
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适当向外延伸,南方为200 m-500 m,北方为500 m-1000 m 区域内的水体,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对于城乡结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黑臭水体,不再列入。
2.2.2 识别标准
农村黑臭水体依据水体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感官特征进行识别。如果某水体存在异味、颜色明显异常任意一种情况,即视为黑臭水体。
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的农村水体,有关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水体周边居住村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问卷调查,进一步判断水体黑臭状况,原则上每个水体的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30 份,如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60%以上,则应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
当开展公众评议有困难时(例如,难以获得不少于30 份的有效问卷),通过水质监测判定是否黑臭。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 项指标,指标阈值见表1。3 项指标中任意1 项不达标即为黑臭水体。对西北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等区域含泥沙量较大的水体,当只有透明度指标不达标时,不判定为黑臭水体。
监测分析方法参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透明度推荐采用黑白盘法或铅字法;溶解氧推荐采用电化学探头法,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等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25-2017);氨氮推荐纳氏试剂光度法或水杨酸-次氯酸盐光度法。
通过水质监测判断时,原则上可沿水体每200 m-600 m 间距设置监测点,但每个水体的监测点不少于3 个。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0.5 m 处,水深不足0.5 m 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 处。
2.3 排查任务
2.3.1 确定水体基本信息
包括:黑臭水体名称、水体类型、水域面积(注明长、宽)、地理位置(含起止点名称及坐标)、所属区域(行政村或自然村名称)及其面积、人口数量等。
2.3.2 识别主要污染问题
分析导致水体黑臭的主要原因,包括农村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业面源、企业排污、生活垃圾和生产废弃物污染、底泥淤积及其他污染问题等。
2.3.3 编制清单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省(区、市)组织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清单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按照附件1 和附件2 分别进行农村黑臭水体数量汇总统计和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报送。
2.4 排查方式
省级有关部门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组织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可采取资料搜集、现场勘验、座谈讨论、问题分析等多种方式,确定黑臭水体的排查范围,全面查清范围内农村黑臭水体情况。排查工作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分类形成清单档案,逐级报送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进展情况。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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