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确定试点示范名单。各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示范县名单,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工作。各省(区、市)参照附件3 统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5.4 试点示范任务
5.4.1 探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
结合农村地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人文风俗等,探索符合区域实际条件、体现区域特征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方法和工艺技术路线,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模式。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业生产、农村生态建设相结合,避免由于盲目照搬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或其他地区治理技术模式而导致的“水土不服”。
5.4.2 创新农村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地方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完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投融资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加大信贷支持。挖掘农村资源、资产、资金潜力,探索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资源、资金优化用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探索采用政府付费等方式鼓励当地村民负责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后的日常管护。
第六章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
试点示范地区按照本章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非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展评估。
6.1 评估程序
省级有关部门遴选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需对治理工程实施前后的情况做摸底调查,跟踪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评估工程实施效果。
6.2 监测要求
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根据工作需要,对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 项指标进行水质监测,省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每年第三季度至少监测1 次,并于监测次月底前报告监测数据。
6.3 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效果、探索治理模式和长效管理机制等三部分,包括以下指标:
(1)村民满意度>80%(原则上不低于30 份)(治理效果村民评议表格式可参考附件4);
(2)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由于污水排入造成的水体颜色变化);
(3)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
(4)河(塘、沟渠)底无明显黑臭淤泥,岸边无垃圾;
(5)水质优于表1 中黑臭水体监测指标限值;
(6)建立河(塘、沟渠)及沿岸定期清理及保洁机制,落实保洁人员和工作经费;
(7)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模式与机制;
(8)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吸引当地村民充分参与;
(9)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滑坡、泥石流、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可延期评估。
第七章 组织实施
7.1 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负责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建立全国农村地区黑臭水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定期公布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抽查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落实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建立共同推进工作机制。按规定通过监管平台逐级上报,并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和治理工作进展,接受公众监督。
7.2 政策保障
在黑臭水体的治理、维护、保持和长效管理过程中,明确水体水质管理责任人,落实相关管理措施。试点示范地区制定科学的农村黑臭水体有关指标监测与评估方案,将农村水体水质监测纳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范围,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与评价。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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