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英洲海水道(城区段)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程EPC+O项目中,根据公开的招标文件显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的工程款、设计费仍保留5%待支付,这部分费用将在4年的运营期内,依据运营效果按年平均支付。运营期内,若当月度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 分(不含),当月的这部分费用扣除 50%(因政府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工程款的保留支付之外,运营费用的绩效考核也对运营效果起到了较大的监督作用。在英洲海水道(城区段)黑臭水体项目中,每月依据配套设施运营维护保养考核、水质检测分析考核、公众参与运营维护管理质量等项进行打分,根据打分情况按比例支付当月运营费用,支付比例分100%、80%、70%、暂停支付四档。
也有部分项目选择用试运营的方式来检验工程效果。如临澧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EPC+O项目,据公开信息显示,该项目整体项目运营期10年(1年的试运营期+9年正式运营期),试运营期内不支付营运费及相关费用。
去除融资风险,是否还有其他风险?
目前来看,在财政支付能力允许或有专项债等融资空间的情况下,EPCO模式能够更为快速地开展水环境治理,解除行业企业的融资压力,并配有确保运营效果的强制手段。而在新模式的探索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待完善的操作细节。
在EPC+O模式中,项目综合管理角色缺位、内部运作机制的不完善,可能给项目带来一定风险。
从近期水环境EPCO项目的运作实践来看,中标方通常是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运营企业的联合体,加上政府方承担的出资责任,“融、投、技、建、运”,各自承担一段职责。但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突出特点是系统性和综合性强,强调项目全周期的统筹管理。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作为出资方,以SPV公司大股东身份,实际承担起这个管理责任,也承担了项目的主要风险。目前的水环境EPCO项目中,一个较明显的问题是项目综合管理角色的缺位,勘察、设计、施工、运营企业在项目全程中各自为战,各自按收入比例承担绩效风险,人为割裂项目系统性,协调统筹难度较大。
在EPCO项目中,政府方往往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费用的部分,高的可能会达到40-60%,要与项目绩效结果直接挂钩,如果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联合体参与各方可能会形成较大的损失。环境企业在其中往往可能充当两个角色,一个是运营方,一个是牵头方。在EPCO项目实际操作中,“牵头方”往往没有明确的职责边界,是否愿意由“牵头人”充当起水环境治理项目整体管理的角色,即考验环境企业的综合实力、责任担当,也取决于EPCO项目内部运作机制的合理设计。
前期设计环节有待真正纳入项目整体。目前,大多水环境EPCO项目的前期设计环节,运营企业难以深度参与。徐东升分析:“在当前体制机制下,为了预算顺利批复,水环境EPCO通常是带设计方案招标。中标方能够参与的部分,只能称之为设计优化,可改动范围有限。希望未来随着模式、机制的完善成熟,企业能够从设计环节开始介入,从全生命周期视角提升项目效率。”
此外,还需警惕一些变形版的EPCO。据招投标公开信息显示,部分地区的水环境EPCO就出现了变形:某地区的水环境治理EPCO,仍然要求投标人具备几十亿元的融资能力;某流域的环境EPCO项目,施工+服务周期仅6个月,项目本质仍是以施工为主,或有应急治理之嫌。这些变形款EPCO需要引起关注,警惕实际运作名不副实。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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