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资助。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进行研发的设计企业,给予多项目晶圆直接流片费用最高70%、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给予流片费用最高50%、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3.上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申请项目须拥有产品的布图登记证书或与之相关的授权专利。
6.申请项目的流片费用与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项目不得享受重复资助。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
(一)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通过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对于我市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申报项目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完成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关认证文件。
【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限生物医药领域)
(一)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
1.对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予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资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不超过1000、2000、30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200万元。
2.对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予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资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不超过300、800、15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
3.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同一项目单位两年内限申报一次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同一批次扶持计划,项目单位不得同时申报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
2.申报项目应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进入药品临床试验(I期、Ⅱ期或Ⅲ期)或为取得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3.药品临床注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等需为首次取得。
【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
(限生物医药领域)
(一)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同一项目单位两年内限申报一次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同一批次扶持计划,项目单位不得同时申报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和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
2. 申报项目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认证。
3.FDA、EMA等国际认证证书需为首次取得。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扶持计划】
(一)重点支持领域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或新增专业资格认定,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临床医疗机构。
2、首次通过亚太地区伦理审查委员会(FERCAP/SIDCER)等国际知名认证的临床医疗机构。
(二)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
1.对首次通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按经项目审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每新增1个专业资格认定,予以额外5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首次获得亚太地区伦理审查委员会(FERCAP/SIDCER)等国际知名认证的,按经项目审计报告核定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临床医疗机构。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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