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 甲方根据第18.1.1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乙方应承担因甲方介入所引发的所有费用,该费用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减或者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但是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仅就不受乙方违约影响部分支付服务费。
18.4.3甲方应在停止介入后日内将介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细交予乙方。
第19条 保险
19.1 应投保险种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合作期限内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乙方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并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乙方为本项目投保的险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者责任险;
□其他
19.2 乙方的投保义务
19.2.1 乙方应按照第19.1款约定的各项险种足额投保,保险金额不应少于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
19.2.2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19.2.3 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将融资方列为第一受益人,同时将甲方列为本项目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9.2.4 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提前___日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19.2.5 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对乙方应付服务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扣除/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
19.2.6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20条 再融资
20.1再融资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通过股权、债权、项目收益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20.2再融资的条件
乙方进行再融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0.2.1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且所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
20.2.2应增加项目收益或者降低项目成本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及甲方的权益;
20.2.3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20.3其他约定
双方关于再融资的其他约定:
第21条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疫情;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其他:
21.2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后日___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21.3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费用损失。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乙方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相应期间的建设期或运营期。
21.4减少损失的责任与补救义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1.5不可抗力情形下项目设施的运维义务
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垃圾处理服务和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服务的持续。
21.6 不可抗力结束后的继续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合同尚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就风险责任分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可依约终止本合同。
第22条 政府行为
22.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对本项目实行国有化、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乙方予以全力配合。
22.2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收或征用的义务,但是征收或征用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22.3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征收或征用项目设施暂代乙方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22.4甲方因征收或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由于征收或征用而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24.1款约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导致合同终止的,按照本合同第25.9款约定的终止补偿确定。
22.5本合同生效日后,发生政府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25.3款的约定处理。
第23条 法律变更
23.1法律变更导致的补偿
23.1.1法律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等)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而得到补偿,则本合同第23.1.3款取得补偿的权利规定可适用。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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