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长江沿线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在确定投资污水处理设施新(扩)建项目或提标改造时,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污水处理工艺,避免盲目提高标准或过度超前建设。
(七)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强化管网运行维护,根据当地污水主要来源,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权责关系。污水处理收费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能挪作他用。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倾斜。各地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做好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压实地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长江经济带污水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细化实化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明晰分工,责任到人,确保任务落地,取得实效。国家将定期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以及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情况,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公开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妥善处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与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对困难家庭不提高或少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在提高收费标准时,通过相关救助和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向社会解读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参与度,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逐步提升居民节约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付费意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水 利 部
2020年4月7日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