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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企业回款难!新规:政府采购须30日内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时间:2020-09-15 09:52

来源:中国政府网、司法部网站、工信部、经济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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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正式施行,要求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货交了,钱还没给;工程完工,账款迟迟不结。“公家”有时支付慢,中小企业“压力山大”。

9月1日起,这种现象将得到极大改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都应当遵守《条例》,不得变相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条例》出台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条例》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明确检查验收要求、禁止变相拖欠、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公示拖欠款项信息、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据悉,《条例》着重针对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问题作出明确要求。“《条例》为中小企业增加了底气,清除了障碍。”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政研处处长宋烜懿表示,无论是在产业链还是销售渠道等方面,中小企业都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现在面临疫情冲击,中小企业正处于“最困难的时候”。“《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据了解,《条例》明确了付款期限,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超60天;大企业合理约定期限,不能“以大欺小”;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花式”拖欠都不被允许;到期不给钱将支付逾期利息;欠账定期上网或登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失信惩戒;今年年底前无分歧欠款也应清尽清,决不允许新增拖欠。

“《条例》在合同订立、融资担保、投诉处理等方面也有规定,全方位保障款项及时到位,盘活流动资金。”宋烜懿说,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发展有信心,经济基本盘就能稳住。

宋烜懿表示,中小企业也应当留意,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宋烜懿说。

《条例》要求,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此,全国各地都有所行动。以湖南省为例,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已开通线上湖南省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投诉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诉系统投诉,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对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表示,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中,工信部已经建立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按照《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如中小企业存在被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账款的问题,可以在各省清欠工作责任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反映情况。如果是被中央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央企拖欠,可以在工信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进行登记。”梁志峰说。

梁志峰介绍,下一步工信部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平台的功能,使中小企业投诉得到及时处理,让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经济日报 记者 祝君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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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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