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支付条件的约束变强,需要采购人调整采购资源配置。《条例》首先强调“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随后,以“七个约定”强化对支付合理性的界定:一是约定超过30日的付款期限;二是约定按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特定的结算方式;三是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四是约定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五是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六是约定保证金核实和结算要求;七是约定逾期支付利率。因此,采购人要确保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留足时间、空间,避免出现违约情形,就必须打破现有采购资源配置框架,重新进行整合、分配,有针对性地向两端倾斜,加大需求分析和合同拟定、合同执行等环节的投入。
对信息公开的规定变多,需要采购人强化自身信用管理。《条例》以“主动”和“被动”两种方式,严格规定了采购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的公开公示要求。“主动”方面,要求采购人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而且这种公开没有任何金额限制,只要有合同、只要有逾期,就要公开,要求之高显而易见;“被动”方面又包含两种形式,一是由受理投诉部门依法依规将情节严重的非及时支付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由新闻媒体依法加强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行政力量和舆论力量双管齐下,力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一直以来大多站在信用奖惩管理者阵营的政府采购人,必须及时转换定位,以平等信用主体的身份与中小企业往来,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和声誉风险。
对采购人贯彻执行《条例》的几点建议
加强调查分析,确保采购立项准备充分。采购人应根据自身实际、项目特点,对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就项目所需的保证金、检验或验收要求、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结合调查情况制作详实的采购需求;必要时,逐条、逐项列出合同关键内容,避免在制作采购文件时疏忽、遗漏或出错,进而造成后续工作中的被动局面。
严密合同文本,确保相关依据精细严谨。对标《条例》中的“七个约定”,对于能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事项,在与中小企业平等、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尽可能在合同中做出明确文字表述;同时,要结合采购需求,参照市场调查信息,采取“假设违约”的方法,用明晰、完整、严谨的方式和语言,就可能引发风险、矛盾、争议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避免歧义,降低风险隐患,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每个环节、每项操作都有据可依且无空可钻,做到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兼顾。
严格履约管理,确保权利义务落实到位。对于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权利,要心中有数、合理利用,把握好“甲方”应有的主动权,确保项目实施质效。对于合同约定的采购人义务,要不折不扣、逐条逐款一一落实;对于复杂的项目合同,制定责任清单,列明每一时间节点需完成的具体事项,并实行“清零销账”,完成一项划记一项,并适时提醒“乙方”相关进度和要求,避免漏项、延迟、逾期,顺畅履约程序,提高履约效率,最终实现与供应商的双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全国和各地区受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渠道
通知公告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为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现将全国和各地区受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举报渠道予以公布。欢迎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通过这些渠道举报和反映有关账款拖欠问题。我们将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帮助民营企业协调解决被拖欠的实际问题。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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