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司法部网站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8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背景。
答: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李克强总理多次批示要求抓好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有针对性地完善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2018年底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规定,在总结清欠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研究借鉴一些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问: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条例》有何意义?
答: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既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也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完善法规制度,依法予以治理。《条例》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拖欠、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公示拖欠款项信息、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出台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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