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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方激战!29亿灌南污水治理项目发布澄清及更正公告

时间:2020-12-08 09:10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郭香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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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网从E20环境平台标讯采集系统E标通获悉,12月4日,灌南县城乡污水一体化治理PPP项目发布澄清及更正公告。据悉,该项目在江苏省2020年第二批PPP入库项目名单中,项目总投资292168万元。

  10月13日,该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11方入围,中国水网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详情请点击:11方激战!29亿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资审结果出炉)。

  11方入围企业为:

  1、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未名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

  2、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3、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宏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

  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5、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瑞洁特分离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6、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君集水处理有限公司(联合体)

  7、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联合体)

  8、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9、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10、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工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潼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

  11、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更正信息

  1、原招标文件报价评分标准表中的“融资年利率项、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固定成本单价、半岛临港工业污水处理厂固定成本单价,说明:该项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现更正为:“融资年利率项、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固定成本单价、半岛临港工业污水处理厂固定成本单价,上述3项报价不得为零报价,如有一项为零报价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说明:该项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2、原招标文件“项目编号”现更正为“标书编号”。

  3、原招标文件P39页“建安工程费用下浮率报价高于所有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40%,其它四项指标报价低于所有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40%,即视为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现更正为:“建安工程费用下浮率报价高于所有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40%,或其它四项指标报价只要有一项低于所有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40%,即视为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4、原PPP项目合同12.3.2:“(2)运营期的单价调整在PPP项目合作期内,污水处理单价因物价指数因素调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年。污水处理费调价触发机制:运营期每三年(项目总建设期结束后3年或者运营期内距前一次调价年度开始起算需满足3年,如未触发调价,则3年可滚动计算)。根据连云港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CPI同比指数用以下公式计算的结果K值≥6.5%时,则按计算K值三年CPI平均值作为调整系数对污水处理费用单价进行调整,如经计算K值小于0时,则根据计算结果相应调减政府付费所涉及的污水处理费单价。调价时点为符合调价K值计算要求,项目公司申请调价的当年度。

  5、原PPP项目合同第12.2.2条关于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约定“各子项目投入运营时间也不同,为便于项目公司与政府的结算,在3年总建设期结束后项目总投政府审计结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均暂按社会资本中标单价的70%由政府方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量与项目公司进行预结算,待新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并经政府审计结束后,由政府方根据PPP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按调整后的初始污水处理单价与项目公司结清预结算部分的污水处理费。”

  现更正为:“各子项目投入运营时间也不同,为便于项目公司与政府的结算,在本项目总建设期结束后项目总投政府审计结束前,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均暂按社会资本中标单价的70%由政府方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量与项目公司进行预结算,待新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并经政府审计结束后,由政府方根据PPP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按调整后的初始污水处理单价与项目公司结清预结算部分的污水处理费。”

  6、原PPP项目合同第19页:“(7)设计变更,乙方根据工程具体施工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需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并计入项目总投。”

  现更正为:“(7)设计变更,乙方根据工程具体施工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需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并按本合同第8.6条约定执行。对管网施工时地下条件或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引起的变更,因此增加的施工成本可以计入项目总投中。”

  7、原PPP项目合同第21页第6.1.2条:“(3)移交前,乙方发现的存量资产存在的影响可用性的问题,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甲方移交的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完好率应不低于95%。”

  现更正为:“(3)移交前,乙方发现的存量资产存在的影响可用性的问题,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甲方移交的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包含拟移交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泵站在内的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完好率应不低于95%。甲方保证所移交存量资产与其他运营方签订的前期特许经营权合同已解除。”

  8、原PPP项目合同第48页第 9 条:“9.2.5污泥排放标准 项目公司应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按照不高于各污水厂初步设计方案的含水率的标准进行脱水处理,且经处理后的污泥要符合现行国家及江苏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项目公司负责脱水达标后的污泥运至政府方指定位置并承担所有处理费用。乙方污泥处理需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否则产生的污染费用由乙方负责。”

  现更正为:“9.2.5污泥排放标准:项目公司应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按照不高于各污水厂初步设计方案的含水率的标准进行脱水处理,且经处理后的污泥要符合现行国家及江苏省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项目公司负责脱水达标后的污泥运至政府方指定位置并承担所有处理费用。乙方污泥处理需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否则产生的污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污泥处置地点变动到灌南县区域以外进行处置或者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则污泥处置费用由采购人与中标社会资本另行协商解决。”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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